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文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林瑠璃
徐文清 劉敬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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