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850號

上訴人 黃全謚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