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原告 莊鎮全
被告 周依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6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1%,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分別以要購買車票及清償欠款等事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7,569元,並約定於111年10月5日全數清償,惟被告僅於同年11月11日清償部分金額8,500元,尚有欠款69,069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9,0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474條及第3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本院卷第4至19頁),原告所主張之多筆借貸中(附表編號1至3、5、6、10至21、23至26),確有借貸之合意及交付,並未如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所言,上開金額係兩造交往期間原告無條件贈與被告作為生活費、禮物之用,且被告亦未於兩造討論還款期限時,以上開金額係原告贈與等為由拒絕給付或提出異議,故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借貸關係,應堪信屬實。惟附表編號4之借款查無相對應之對話紀錄,附表編號7至9、22之借款所相對應之對話紀錄中,因只有撥打網路通話紀錄,遂即便有相對應之轉帳紀錄,至多僅能知悉原告確實曾給付被告共計9,923元,至於給付原因是否即為原告所主張之借款關係則無從知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可供證明之,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369元【計算式:5,000元+3,000元+3,600元+3,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5,000元+1,000元+2,000元+7,160元+4,000元+1,5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2,500元+223元+5,386元+5,500元-8,500元=56,369元】,及自111年12月22日(見司促卷第3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涵勻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新臺幣)
1
110年2月9日
5,000元
2
110年2月22日
3,000元
3
110年2月27日
3,600元
4
110年3月5日
3,000元
5
110年3月7日
3,000元
6
110年3月22日
3,000元
7
110年4月27日
3,000元
8
110年5月3日
2,000元
9
110年5月7日
3,200元
10
110年6月28日
2,000元
11
110年7月8日
2,000元
12
110年7月20日
2,000元
13
110年8月25日
5,000元
14
110年8月27日
1,000元
15
110年8月31日
2,000元
16
110年12月8日
7,160元
17
110年12月20日
4,000元
18
110年12月23日
1,500元
19
110年12月30日
2,000元
20
111年1月1日
2,000元
21
111年1月12日
3,000元
22
111年1月24日
1,500元
23
111年1月25日
2,500元
24
111年1月27日
223元
25
111年2月13日
5,386元
26
111年3月15日
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