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乙○○
1樓相對人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即無不合,抗告論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