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6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陳玫杏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汝滿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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