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31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