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