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05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