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告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200元(即原告主張訴外人崧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