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許春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玉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