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債務人 盧芳玉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徐國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本院民國(下同)104年11月25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稽。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14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5年4月14日澎院聰104年度司執消債更仁字第8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25日具狀表示不同意,105年9月7日又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故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單一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基此,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00,250元。││4、清償總金額:72,000元。││5、清償成數:35.9%。││6、如有1期未付,則其他各期視為到期。│├───────────────────────────┤│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單位;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00,250│1,000│││司│││├──┼───────────┼─────┼──────┤││合計│200,250│1,000│└──┴───────────┴─────┴──────┘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逕以書面向金融機構請求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其餘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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