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何桂英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由具保人何桂英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