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連宗興 被告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請求乃係以抵押權已經消滅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台幣1000萬元,另依原告所陳該系爭土地經鑑價後之最低價額為新台幣1766萬2370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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