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96號再審原告 魏許富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戴士翔 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