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告 廖國源 被告 鄧李溫子
李秀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與訴外人 李敏川 間有新臺幣捌佰萬元之損害賠償債務(有債權憑證可參),而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