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雄翔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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