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0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科臨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