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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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宇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宇洋為高職畢業(偵卷第25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擔任廚師之男子,前曾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0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心存僥倖,於警詢自述其自104年8月3日晚間7點多至8月4日凌晨3點,在住處與友人飲酒,其飲用半瓶威士忌後,仍於8月4日上午8時許,酒後騎車上路,不但漠視自身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嗣因不勝酒力,於8月4日上午8時23分,不慎與 嚴敏惠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蔡宇洋滿身酒味,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0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本件被告係於5年內再次酒後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罰基準,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照其於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351號被告蔡宇洋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宇洋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23日起,至102年4月22日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4年8月3日晚上7時許起,至翌(4)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居處,飲用威士忌酒半瓶後,於同年月4日上午
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4日上午8時2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與嚴敏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蔡宇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宇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嚴敏惠於警詢時之供陳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查獲現場照片18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檢察官黃智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