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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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 洪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帥間 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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