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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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至偉
陳桂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8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至偉、陳桂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34
1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92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5年11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5日刑鑑字第1050082589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固另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惟依其現存狀態,無法與前揭第二級毒品完全析離,當應整體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編號8:│││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白色微黃結晶壹袋,毛重零點肆捌參│││微黃結晶壹袋(含包│零公克,淨重零點貳貳參零公克,取│││裝壹袋)(重量如右│樣零點零壹玖零公克,餘重零點貳零│││欄鑑定結果所示)│肆零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編號9及10:│││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驗前總毛重貳拾貳點零貳公克(包裝│││品硝甲西泮(硝甲氮│袋總重約貳點捌肆公克),驗前總淨│││平)成分之花色包裝│重約拾玖點壹捌公克,隨機抽取編號│││咖啡包貳包(含包裝│10鑑定,經檢視內為淡咖啡色粉末,│││貳包)(重量如右欄│淨重玖點參零公克,取參點貳捌公克│││鑑定結果所示)│鑑定用罄,餘陸點零貳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