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周 歐淑玉
張桂娥 陳威玲 孫麗玉 王怡惠 陳金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屏東縣新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仁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6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特別休假之應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加班之加倍工資、延長工時之加班費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69,325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769,325元,其中原告 周歐淑玉 、張桂娥、陳威玲、孫麗玉、王怡惠請求部分合計為1,667,268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關於給付工資之訴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而查原告周歐淑玉、張桂娥、陳威玲、孫麗玉、王怡惠請求被告給付除資遣費外之工資合計為1,221,687元(如附表所示),此部分裁判費為13,177元,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原告周歐淑玉、張桂娥、陳威玲、孫麗玉、王怡惠應補繳之裁判費為10,944元(計算式:17,533-6,589=10,94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周歐淑玉、張桂娥、陳威玲、孫麗玉、王怡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陳金達請求部分為102,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關於給付工資之訴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而查原告陳金達請求被告給付除資遣費外之工資合計為86,180元(如附表所示),此部分裁判費為1,000元,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故原告陳金達應補繳之裁判費為610元(計算式:1,110-500=610),又因原告陳金達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4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陳金達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陳金達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原告│①資遣費│②特別休假│③國定假日│④延長工時│⑤產假期間│②至⑤小計│①至⑤合計│││(元)│之應休未│加班之加│之加班費│之工資(│(元)│即訴訟標的││││休工資(│倍工資(│(元)│元)││金額(元)││││元)│元)│││││├─────┼────┼─────┼─────┼─────┼─────┼─────┼─────┤│周歐淑玉│144,122│39,874│48,108│146,067││234,049│378,171│├─────┼────┼─────┼─────┼─────┼─────┼─────┼─────┤│張桂娥│146,049│48,000│60,800│184,896││293,696│439,745│├─────┼────┼─────┼─────┼─────┼─────┼─────┼─────┤│陳威玲│42,425│21,519│48,108│146,067││215,694│258,119│├─────┼────┼─────┼─────┼─────┼─────┼─────┼─────┤│孫麗玉│39,353│21,519│48,108│146,067││215,694│255,047│├─────┼────┼─────┼─────┼─────┼─────┼─────┼─────┤│王怡惠│73,632│32,912│48,108│146,067│35,467│262,554│336,186│├─────┼────┼─────┼─────┼─────┼─────┼─────┼─────┤│上5人合計││││││1,221,687│1,667,268│├─────┼────┼─────┼─────┼─────┼─────┼─────┼─────┤│陳金達│15,877│4,429│20,889│60,862││86,180│102,057│├─────┼────┼─────┼─────┼─────┼─────┼─────┼─────┤│總計│││││││1,769,32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