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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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76號上訴人 洪崇文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帥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原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之損害,經刑事庭以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8號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審理,其中上訴人請求有關車輛等財物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37萬元部分,屬非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犯罪所受損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自應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上訴人於原審漏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雯惠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