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蕭燕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相 對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聲請人
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
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
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8、99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98年度固有薪資所得新
臺幣(下同)186,000元及利息所得2,024元,然於99年度
僅有利息所得1,035元,而無其他所得,其名下亦無其他財
產。本院審酌上情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4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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