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6號
反訴原告 譚明華
反訴被告 林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日上午11時3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6號
反訴原告 譚明華
反訴被告 林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3日上午11時3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