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7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蔡建良
蔡明德
被 告 羅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規定履行解約權告知義務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