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汪士凱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