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於民國9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9月起至98年2
月間陸續將其所有車輛送交原告之竹北服務廠及竹中服務廠
維修,共計積欠承攬報酬新台幣(下同)9萬7902元,迭經
原告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79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輛維修保養合約書1
份、車輛維修結帳清單、工作單、發票各11份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