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佩柔
       呂紹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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