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金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朝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4,3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