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品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靖 訴訟代理人 林寶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邱璿如法官莊佩頴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鼎榮濾材科技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0年7月31日│52,710元│CA六五三七六六│││1│司││││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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