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邵筱雯 原告 邵筱函 兼上列二人 張惠玲 法定代理人被告 張增文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