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倫 代理人 詹婷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佩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比德王建設股│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96,000元│100年9月25日│CM0000000││││份有限公司張││││││││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