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世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世忠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民國91年3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
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世忠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320號裁定就上開強制猥褻罪刑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91年3月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3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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