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98年3月31日所為原裁定,已依聲請意旨就受刑人所犯
2罪定其應執行刑,惟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補充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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