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偉聖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