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