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桂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2月2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4年2月7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