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94年7月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
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