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94年7月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
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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