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貿翔
連麗琴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