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被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0八年
七月二十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