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請人 蔡聿翎

相對人 陳長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基隆市」,此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8月29日

250,000元

111年9月27日

TH0000000

002

111年12月13日

50,000元

112年1月11日

TH0000000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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