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請人 蔡聿翎
相對人 陳長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基隆市」,此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8月29日
250,000元
111年9月27日
TH0000000
002
111年12月13日
50,000元
112年1月11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