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聲請人 徐承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峰包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