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陳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文欽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文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路○○○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文欽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失蹤人陳文欽自民國82年10月1日因在聲請人自宅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2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2日刊登中華日報第全國B2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尋失蹤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勞工保險紀錄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亦無失蹤人之行蹤,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民事卷核閱無誤,另有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5年3月1日民事宣告死亡聲請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頁)。
四、陳文欽自82年10月1日失蹤,計至89年9月3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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