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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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林木生 代理人 林倩夷 律師相對人 何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南市○○區○○里○○○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