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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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
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第一項、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固有明文;惟聲請訴訟救
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亦有明
文規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於相對人乙○○、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提起返還土地訴訟,本件係
法律扶助案件,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院應准予
訴訟救助等語。
三、然經本院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有房屋一筆
、汽車一部,財產總額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九千六百元
,足見聲請人應非無資力支人,且本件訴訟費用僅一千元,
聲請人又未提出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
張為真實,自無從認定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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