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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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瑞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壹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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