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王聖宜
張唯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