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審酌其罪嫌重大,且羈押原因仍存在,惟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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