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告 黃志軒

賴文斌

涂錦泉

黃勝穆

何明洲

盧禮芳

劉敏祥

黃立興

葉雲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萬3元,含積欠退休金116萬8196元,及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4年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8萬180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惟依前開規定,此部分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94元(計算式:1萬8582元1/3=6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裁判費515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黃志軒

利息

10萬7167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5852元

2 賴文彬

利息

11萬1965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7009元

3涂錦泉

利息

11萬8363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8553元

4黃勝穆

利息

11萬8363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8553元

5何明洲

利息

16萬2108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3萬9105元

6盧禮芳

利息

10萬7167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5852元

7劉敏祥

利息

11萬9963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2萬8939元

8黃立興

利息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3萬8971元

9葉雲輝

利息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301/365)

5%

3萬8971元

小計

28萬1807元

合計

28萬1807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金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