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原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原告與被告 胡文金 、 蔡旻君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